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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贷及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通知)嘉政发〔2000〕118号 《嘉兴市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和《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嘉房委办[2002]11号 《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解答》(续一)
  嘉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嘉房改办[2000]14号  《嘉兴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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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贷及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贷及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30

嘉公积金委办〔2007〕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解决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维护、实现好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现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九次会议审议意见,决定自6月1日起,对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贷及提取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适度调整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限
  为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与贷款使用权益更趋合理,对市本级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凡夫妻双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维持现行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35万元政策不变;凡只有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现行25万元调至20万元。


  二、提高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额度
  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户均贷款额的增加及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逐年提高,为合理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次数,结合借款人实际缴存情况,对现行提取公积金部分提前还贷政策调整为:借款人以部分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合计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贷款总额的25%或达到50000元以上(均按整千元计),其中借款人属夫妻单方或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可提取的存储余额应达到25000元以上。


  三、规范以购房等理由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依据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对以购房等理由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翻造和大修自住住房时,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征得本人同意)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以所购住房总价为限;申请贷款的,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提取的存储余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四、本通知执行后,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依照或参照实施,但须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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