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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的要求,推进资源节约型校园建设,提高水电资源使用效益,制定本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管理机构

1.学校水电管理工作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统筹管理,水电保障运行工作委托教育发展集团公司执行,教育发展集团公司对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

2.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与教育发展集团公司签订水电管理合同,并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

3.教育发展集团公司水电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维护、检修、计量和节能工作,确保学校水电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职责

1.起草学校水电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水电管理政策。

2.检查、监督、评价水电保障部门,核定全校水电使用指标和学校内部的水电价格。

3.负责学校水电、基建、维修工程及空调、电炉等大型、大功率电器设备的用电审批。

第三条  水电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保障、保养、维护、检测和节能工作,确保学校水电的正常运行。

2.负责全校水电的抄表、计量、收费,按月汇总,分析,交财务结算,同时交公共事务管理处。

3.负责代表学校有权按照省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的窃水、窃电、私拉、乱接行为进行制止并给予经济处罚;有权对拒缴水电费的用户和单位停止供水、供电。

4.负责学校水电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水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定期做好预防性检测;保证公共线路和公共照明的完好,确保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

5.参与学校水电建设及节能技术项目的论证,接受、整理并妥善保管学校的水电资料,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6.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确保安全运行。

7.接受公共事务管理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协助公共事务管理处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四条  水电管理原则

1.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减轻学校财政负担。

2.逐步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向市场管理为主,改变学校统包水电中的不合理现象,由统包服务逐步过渡到计量收费服务,提高我校水电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3.为了推行水电二级管理,凡是有条件的楼宇,要按使用单位,逐步安装到三级表;新建楼宇设计要考虑水电计量需求。

4.新建、改建、改扩楼宇设计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增加新节能技术,应用新的节能器具和设备,并符合水电计量需求。

5.禁止用户私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转供其他单位用水用电。

第五条  水电指标及费用支付

1.单独使用整栋楼的单位,按实验室、设备、教室、办公的用电、用水量并结合上一年度水电使用总量下达指标。

2.多单位使用的混合楼,在三级表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采取联合管理的办法,全楼水电总指标下发物业管理责任人。

3.水电使用指标确定原则。行政办公用水用电,并根据当年使用情况进行估算,确定下一年度指标值;教学用水用电根据计划课时数,并根据当年情况进行估算,确定下一年度指标值;实验用水用电根据实验课时数及设备增减情况,并根据当年情况进行估算,确定下一年度指标值。

4.科研用水用电由科研处根据科研任务确定,横向课题按使用量支付水电费。

5.校内办班、会议、演出、舞会、比赛等有创收收入活动,要在成本中支付相应的水电费。

第六条  公共设施及环境建设水电管理

1.校园路灯照明用电有计量的按计量核算,由负责管理照明用电部门负责。

2.绿化用水在一般情况下限用自来水。

第七条  过渡房用水电管理

1.使用过渡房的职工入住前,须与水电管理中心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过渡房入住期间,发现安全用电用水隐患及设备破损等情况,可直接用电话报修。

3.在过渡房的住户发生变更,由公共事业管理处发送联系单,水电中心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户名、截止抄表数等)进行相关登记并进行结算。

4.入住过渡房的职工须安全用电用水,未经水电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拉接管线和安装大功率的电器。否则因此而引起的水电灾害和水电纠纷,由住户负全责。

第八条  超指标付费

1.行政水电超指标部分,由各单位经费(超出规定安装空调电费由创收或科研经费)支付。

2.物业管理水电超指标部分,如楼宇、校园路灯、绿化等由其物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费中扣除。

第九条  没列入学校负担水电指标以内的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实体和工程用水的水电费由水电管理中心按照嘉兴市对我校收费标准加线路损耗和维护费10%收取,并上缴学校水电费帐户。如果这部分水电费收不上来造成的损失,由水电中心负担,从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超指标水电费部分2个月以上的,水电管理中心经请示公共事务管理处后,可作停止供水供电处理。如确需校内水电供应的,在缴清所欠水电费和5%的滞纳金后,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之后再给以接通水电,并承担全部工料费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水电正常供给,防止地下管线在施工期间的人为破坏,凡需新增水电设施或线路施工者必须事先报水电管理中心并经公共事务管理处批准,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会同公共事务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进行工程验收通过并提交水电竣工图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用水、用电须在工程开工前到水电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报用水、用电计划。工程用水、用电单独计量,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不能单独计量的,要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按协议交纳水电费。

第十三条  工程用水电费由水电中心按实用或协议向施工单位结算,并上缴学校水电帐户。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突发事故除外)需要停水、停电,水电管理中心须报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同意,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用户。出现供电故障,必须查明原因并确定故障排除后方可按规定操作送电。

第三章  水电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中心负责水电设备及一、二级、三级表到用户的水电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第十六条  经营服务实体及独立核算单位的水电维修费自二级表(包括二级表)以下由各单位自理。

第四章  水电管理奖罚

第十七条  各用户单位通过加强水电管理,年度水电用量比分配指标,节约部分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奖励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水电管理中心通过加强管线设施管理,把一级水表和各二级水表间线损、漏损控制在5%以内;一级电表和各二级电表间的线损、漏损控制在8%以内的,节约部分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奖励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私自拆除水电表及附属设备印封、印鉴的,将按违约处理,并按估算数,处以3倍价格罚款。个人的罚款由财务处根据收到的扣款通知单从用户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对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电线水管的师生员工,除没收其器具设备外,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约处理。违约金额=用电器的总功率(千瓦数)*90(一季度天数)*x(日均约用电度数)*每度电价(校内执行价)。造成后果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揭发违章用水电行为。对揭发者,按查实并收缴的违约金的40%给予奖励,并给予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91开始暂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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