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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资字〔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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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
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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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04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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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办法
为做好学校教职工过渡住房的安排和调整,加强学校房产管理,现将学校教职工过渡住房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过渡住房是指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校内外教工宿舍及学校租借的其它住房等。
二、入住原则
(一)学校过渡住房主要用于安排学校引进、新接受且暂时无私房的教职工。
(二)对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人才,其住房安排根据嘉兴学院人字〔2001〕2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引进人才在办理引进房入住手续后,所居住的学校过渡住房过渡期为半年。
(三)其他新接受的教职工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学校提供过渡住房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上级委派的交流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外聘教授、特聘教授、专家访问学者和外籍教师的住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办理。
(六)在读研究生的住宿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三、过渡住房类别及入住对象
(一)二室一厅住房
入住对象:博士生、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副处级以上干部;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人才;已婚的校内双职工。
(二)单间住房
入住对象:其他教职工。
四、过渡住房房租标准
(一)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房租按标准房租收取。标准房租是指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公房房租标准。
(二)已部分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房租按成本租金收取,成本租金为标准房租的二倍。
(三)各类引进人才、外聘教授、特聘教授、外籍教师的过渡住房免收房租。
(四)上级委派的交流干部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专家、访问学者按学校实际房源情况收取房租。
五、入住管理规定
(一)符合入住条件、需要租住学校过渡住房的教职工,必须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入住的教职工须服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的住房安排,填写《嘉兴学院教职工过渡住房登记表》并签定租房协议书。
(二)已部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原则上自行解决住房,但确有困难需要租住过渡住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房协议。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否则按违约用房处理。
(三)对符合学校进人政策的教职工,凡自已租房解决的,租房补贴按进校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执行。
(四)凡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在过渡期内提前退租学校公房,学校给予一次退房补贴200元。
(五)符合条件调整原住房的教职工,待新房调整到位后,旧房必须在1周内腾空退房,新房租金从次月起调整,超过规定时限仍未退出旧房者按违约用房处理。
(六)已婚的学校单职工,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一室一厅住房,若自已租房解决,则学校在过渡期内给予每月200元的租房补贴。
(七)新分(调)入教职工,当月15日前(含15日)报到的,计收全月房租;15日后报到的,计收半月房租。
(八)入住的教职工必须检查过渡住房室内物品和水电设施。除学校特殊规定外,住户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家具费、通信费、物业管理费和有线电视费等均由住户自已承担(参照附件一、附件二)。
(九)过渡住房房租费、水电费、家具费等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通信费、物业管理费和有线电视费由住户自已交纳。
(十)过渡住房的室内财产包括家具、门窗配件、水电设施、厨房与卫生间设施等,由居住的教职工负责保管,室内零星维修由本人负责(参照附件三)。
(十一)过渡住房的上下水道、污水管、墙内水电设施、墙壁裂缝、房顶漏水等公用部位的维修费由学校负责,居住的教职工有报修的义务。
(十二)如住户不需要住房内配备的家具时,可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退还学校仓库,如有丢失或损坏则照价赔偿。
(十三)除了按规定借用的家具,若还需要租借学校仓库内存余家具的,可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借手续,租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家具租费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十四)退房的教职工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填写过渡住房退房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周内将原住房腾空后退还学校,否则按违约用房处理。
(十五)在过渡房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自觉维护居住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公共设施的安全使用,使住户有一个宁静、清洁的居住环境。
六、违章、违约用房的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住户应当交纳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标准房租的8倍,自违约之日起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勒令退房。
(一)擅自占用住房,不服从学校调配或私自调换住房;
(二)不按规定期限退还原住房或私自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者;
(三)住户租住学校住房而非本人居住;
(四)住户如没有特殊原因三个月不使用住房而未及时向学校退房者;
(五)住户未经学校同意,有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盖、楼道乱堆杂物等违反过渡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本办法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学院办字〔2002〕14号《嘉兴学院公有过渡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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